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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为什么由5千元变成5万元 山东省烟台石玉制品工业有限公司违反《统计法》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规定,1997年3月至5月份;连续三个月不按期报送《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月报表》,烟台市统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于1997年8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,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,并要求1997年8月28日前缴纳,逾期不缴纳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石玉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缴纳罚款,并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,市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,维持了市统计局处罚决定,石玉公司仍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本案经过芝罘区法院,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,于1998年7月15日审理完结,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,7月31日,法院送达了行政判决书,8月28日市政府依法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,同日,石玉公司将5000元罚款交到法院。按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石玉公司还要缴纳5.475万元加处罚款。石玉公司将加处罚款陆续送交法院。石玉公司不服市统计局处罚决定,拖一年后才缴纳罚款致使5000元罚款变成5万元,这是一个无视《统计法》和法律知识匮乏的深刻的教训。不服处罚决定,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,但法律明确规定,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51条明确规定,不按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如果石玉公司按要求于1997年8月28日缴纳罚款,然后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,那么虽然打输官司也只需缴纳5000元罚款,不需交纳加处罚款。因此,正确的做法是先履行处罚决定,然后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