造假自食其果

    1999年,莱芜市统计局对市某乡镇企业(包括两个分厂,系一个统计调查单位)1998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了检查。5月23日,对其进行检查时,该单位据不提供某分厂财务资料,检查小组仅对其中一个分厂有关资料进行了核实,并发出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,限期提供分厂有关资料接受检查。5月31日,检查小组再次到该单位进行检查,该厂提供了一套财务假帐,在检查人员的严厉批评后,该厂才不得不提供了真实资料。经查,该厂上报1998年工业总产值(现价)8302万元,实际为3189万元,虚报5113万元;产品销售收入4027.7万元,实际为2577.6万元,虚报1450.1万元,利税总额582万元,实际为-223.61万元,虚报805.61万元;利润468.5万元。实际为-447.9万元,虚报916.4万元;主要产品产量49850吨,实际为19060吨,虚报30790吨。如此多项虚报主要统计指标且数额巨大,是该市近年来最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,严重干扰了该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。经调查,这起严重虚报统计数据案件,是由该镇政府经贸办授意该厂篡改虚报,是一起严重的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。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尊严,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,市统计局决定给予该镇政府、该厂通报批评,并给该厂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造假自食其果。